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0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10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彥全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一年度調偵字第二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彥全係職業計程車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計程車,沿臺中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大慶街交岔路口之左轉車道,準備前往排班載客時,其本應注意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號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又非直行箭頭綠燈時段,左轉車尚不得駛越停止線;左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左彎車輛可在直行時段進入待轉區,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姚彥全竟疏未注意及此,駕駛前揭車輛在非直行箭頭號誌之紅燈時段時,即違反號誌管制沿左轉車道進入路口,致車輛不慎撞擊 王榮能 所騎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王榮能當時係騎車沿復興路由南往北與姚彥全同向行駛,並由上揭路口之慢車道向左迴轉行駛至同一地點),致王榮能因此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及左足踝擦傷、左膝擦挫傷併脛骨近端骨折、左脛腓骨近端爆裂性骨折合併皮膚挫傷等傷害。案經王榮能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姚彥全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姚彥全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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