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鄭國彬
鄭麗峯 鄭麗盡 鄭麗足 鄭麗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國樑 、 鄭國標 、 鄭麗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淳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分割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債權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債權金額155萬9,919元×5/8(原告應繼分)=97萬4,9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