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劉尊正 法定代理人 劉修白 訴訟代理人 江雅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塗木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叁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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