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423號
原告 楊燈雄
訴訟代理人 李振祥 律師
被告 楊王月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王月花、楊素娟、楊雪芳、楊德彥、楊德耀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係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之地形類屬凸字梯型型態,其所在位置並未面臨道路,若依兩造所登記持分權利範圍逕為土地現況分配,亦難與兩造各自取得可供使用之土地,而長久以此樣態維續,日後對兩造有不利之影響,更有可能令後輩為此產生紛爭,從而,系爭土地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且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而原告為增進土地利用價值,曾向被告詢問關於系爭土地分割及變價之事,至今未獲回應,以致未能達成協議,則系爭土地之地形顯難以分割為方正地形,又未面臨道路,原告請求變價分割為利於兩造之方式。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法院准予裁判分割,並請求: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以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楊王月花、楊素娟、楊雪芳、楊德彥、楊德耀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前使用狀況、分割後各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及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利益等有關情狀,於符合公平經濟原則下,為適當之決定。查:
1、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係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此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見中司調卷第21至24頁)、地籍圖謄本(見中司調卷第25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中司調卷第53至56頁)在卷可稽。又兩造就系爭土地間,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事,亦無因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更未見有達成分割之協議,是以,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共有土地,於法即無不合。
2、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見中司調卷第53頁)所載,面積為182平方公尺,共有人共六人,如以原物分割將使系爭土地更加細分,導致整體土地經濟效益之減損,明顯不利於兩造之權益,若採行變價分割,較有利於提升土地之交換價值,而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價金,既能維護系爭土地之完整性,亦可間接增加其經濟效益,對於兩造而言均屬最佳之之選擇,故本件原告主張採用變價分割之方式,核屬適當。
(二)從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其上建物為老舊磚造平房,有屋頂坍塌及堆置雜物之情形,此有現場照片(見本院卷第29至35頁)在卷為憑,顧及系爭土地其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之利益等情,認為原告所提變價分割之方法,確已兼顧兩造之經濟利益及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則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訴請分割系爭土地,為有理由,本院並認以變價分割為最適宜之分割方法,爰判決兩造共有之系爭土地准予變賣,所得價金則按兩造如附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予以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以共有人全體各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原告楊燈雄
2分之1
2
被告楊王月花
10分之1
3
被告楊素娟
10分之1
4
被告楊雪芳
10分之1
5
被告楊德彥
10分之1
6
被告楊德耀
1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