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上 訴 人 高嘉慶
被 上訴人 宇慶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按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
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
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554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98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各
1份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