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調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調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 陳崇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俾利本院送達通知書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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