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調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 陳崇成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俾利本院送達通知書及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