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386號
原   告 昇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原名萬甲工程企業有限
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4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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