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718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壹拾玖萬伍仟肆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
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