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調字第1號
反訴原告  呂岡侃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呂寬恕
反訴被告  許碧芬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
上列原告許碧芬與被告呂岡侃間拆屋還地事件,被告呂岡侃提起
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被告提起反訴,請求㈠回復民國94年7月4日埔里地政
事務所埔資字第079340等號埔里段梅子腳小段337-53、337-
261地號與北環段714地號原地上權設定登記原狀。㈡回復
反訴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14日地上權人同條件之優先購買
權並實行未通知同條件優先購買之抗辯權。經核其訴訟標的
與本訴原告起訴拆屋還地之物上請求權,並不相同,應依法
繳納反訴裁判費用,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經本院於104年
2月9日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
4年2月16日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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