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炎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眞武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