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4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張錫輪
陳素定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南投縣○○鄉○○○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二一六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南
投縣○○鄉○○○段○○○○號土地、權利範圍0000000
分之九九五四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 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