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5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靜
陳孟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傅秀梅 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104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