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06號
原 告 陳嬉旻
訴訟代理人 黃銘巖
被 告 黃語芃
法定代理人 明慧玲
兼法定代理人 黃澤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302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屋係於
原告取得權利移轉證書之後興建之證明方法,如向本院聲請傳訊
證人或調查證據,請於5日內提出聲請調查證據狀載明證人之姓
名、地址或調查證據之方法及待證事實。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