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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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二六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二六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確定判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二六五號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洪昌宏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