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十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之聲明:原判決廢棄,維持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
(二)陳述:引用在第一審之陳述。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在刑事訴訟程序,否認有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七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三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維持無罪之判決,從而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核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蘇素娥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