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71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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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71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健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七十一年七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有犯貪污等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裁判,裁定命在甲○○貪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前以被告甲○○同一侵權行為事實對甲○○之保證人 楊繼宗 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訴訟,已經三審判決確定原告就此未受損害,而駁回原告之訴確定,有該訴訟歷審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已無繼續停止等待刑事訴訟終結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吳光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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