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一五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名譽一案,前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原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