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丙○○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七五三號、第二三七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查本件被告甲○○、丙○○及乙○○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起訴,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及甲○○分別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撤回告訴,自均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柯崑輝法官許惠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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