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
原告 李玉華
被告 林毓修
被告 傅祝耀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北小字第482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8年1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被告傅祝耀自民
國107年12月14日起被告林毓修至108年1月4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00,000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共同於民國103年5月30日簽發票號633805號本票予原
告,經原告提示不獲付款,被告應依本票之法律關係給付如
判決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