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中簡上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六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四一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二四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逕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業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死亡,此有戶籍資料及戶籍謄本各一份附於本院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