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六六號
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字第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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