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8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830號
原   告  林玫慧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 律師
       廖偉辰 律師
被   告  邱百琴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
複 代理人  范成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配偶即證人 李嘉成 係於社區活動中心唱歌時結識
,雙方自初並非熟識,只是點頭之交,惟於106年11月間,
被告透過鄰長及守望相助隊,知悉原告配偶李嘉成手機號碼
後,旋即打電話聯絡,二人並互加LINE通訊軟體好友,因李
嘉成異性緣向來旺盛,此前即有數次外遇記錄,原告偶然間
發現李嘉成新增陌生女性好友後,擔心李嘉成故態復萌,在
外拈花惹草,醋意驟升之下,遂以李嘉成名義發送LINE訊息
給被告,邀約被告共同外出玩3P約砲等卑猥言詞,意圖藉此
貶低李嘉成在被告心中之評價,從而達到疏遠二人之目的。
詎料,被告非但沒有被嚇退,反而回傳訊息給李嘉成,內容
略以:只要願意陪伴伊,伊都可以配合要求,所有出國旅遊
等花費也可以由伊買單云云。對此,原告甚感訝異氣憤,遂
撥打電話給被告稱:「你好,我是李嘉成的太太,請問你和
李嘉成是什麼關係?為何明知他要佔你便宜,你還要全力配
合他?李嘉成是有家室的人,請你適可而止。」卻遭被告嗆
聲稱:我已經70多歲了,再活的日子不多了,只希望有人陪
我,我想怎樣就怎樣你管不著,你有本事就去把老公管好云
云,對原告的善意提醒置之不理。原告擔心家庭遭破壞,一
再追問李嘉成與被告關係為何,李嘉成堅不吐實。
㈡詎料,李嘉成與被告自106年12月起至107年5月3日間,處於
交往狀態,二人並發生姦情如下:①某日李嘉成至被告家裡
唱歌,二人孤男寡女獨處一室,在房間床上相擁。②107年1
月16日李嘉成至台中捐血中心捐血,完畢後因下大雨,遂聯
絡被告開車來接送,惟二人行車至台中都會公園附近無人路
旁,在車內由被告替李嘉成口交直到射精。③某日李嘉成與
被告相約至望高寮,途中被告提議去看色情表演,惟因李嘉
成不清楚○○○區○○○○○道何在而作罷,被告又提供一
瓶玻璃裝不明液體,要李嘉成性交時塗抹陰部方便挺入,李
嘉成害怕塗抹不明藥物,只有撫摸被告的胸部和乳頭,隨後
,二人驅車前往台中監理所附近產業道路,在車內由被告替
原告配偶口交直到射精。④107年3月間某日,李嘉成與被告
在望高寮清泉飯店附近○○○區○○道路,在車內由被告替
李嘉成口交直到射精。
㈢被告與李嘉成陸續發生前揭姦情,直到今107年5月,因李嘉
成參與媽祖遶境再度認識其他女性,原告再度擔心李嘉成與
該女糾纏不清,乃冒用李嘉成名義以LINE傳送邀約該女子共
同外出玩3P約砲等卑猥言詞,該女子覺得被冒犯,對李嘉成
提出告訴,李嘉成自知男女關係複雜,恐將持續衍生糾紛,
且原告為防範配偶出軌,曾與李嘉成簽立協議書約明不得外
遇、不得嫖妓,否則原告得提出離婚要求,李嘉成名下財產
除歸原告所有,李嘉成更需淨身出戶搬離住處,李嘉成為此
遂向原告坦承一切,原告方知悉前述姦情。
㈣被告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中,多次與原告配偶李嘉成合意性
交,此舉已然侵害原告夫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人格法益,
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顯屬侵害他人基於夫妻婚姻關係
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原告心情低落、沮喪,陷於
憂鬱狀態,晚上都沒怎麼睡,再累還是無法讓腦袋關機休息
,剛開始不敢就醫,擔心學校發現原告至身心科就診,將影
響下學年錄取教職與否,及至今年9月間,因原告失眠過久
甚感痛苦,不得已前往醫院看身心科。審酌被告之故意侵權
行為造成原告及其家庭之損害非輕,爰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
新臺幣(下同)30萬元。
㈤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㈠否認原告主張的事實,被告沒有與原告配偶李嘉成有在床上
擁抱、口交或撫摸胸部之事,請原告舉證。又證人李嘉成之
證述為片面之詞,被告否認所述真正,本件無任何人證物證
足以證明起所述為真,原告實無任何事證得以證實其主張為
真。再者,被告為一77歲年邁老嫗,早已無任何性慾與精力
與人外遇,且被告與61歲之李嘉成年紀相差一輪以上,被告
係退休老師,絕無可能與證人李嘉成外遇,而使自己晚節不
保,一生清譽毀於一旦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3.如受
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李嘉成於106年12月起至107年5月3日間數度
約會、親密交往,多次與李嘉成合意性交,破壞原告婚姻共
同生活圓滿,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所
需審酌者,乃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否真正,其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之精神損害賠償,有無理由?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
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
年上字第917號判例可參。換言之,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
責任。法院所確定之事實,皆係過去之歷史事實,為確保裁
判之客觀性及公正性,事實之確定須依「證據法則」作合理
客觀之認定,當事人不能盡舉證責任,或所舉之證據不能證
明所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時,即須負有受到敗訴判決之危險,
而民事訴訟上,負有舉證責任者所提之證據,應足使法院取
得蓋然性的心證,倘未能獲得蓋然之心證時,即應否認其之
主張。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項規定
侵權行為以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故
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應就對造之有故意或過失負
舉證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
,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
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
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
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421號判
例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且按,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
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
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
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
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
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
意旨參照)。準此,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之行止,並
非僅以通姦及相姦行為為限,若該行為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
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
活之信賴基礎之程度,即達情節重大程度,足認係構成侵害
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㈢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固舉證人李嘉成為證
,惟被告否認李嘉成證述之內容屬實。經查,證人李嘉成於
本院107年10月3日言詞辯論時具結證稱:「(是否有跟被告
做起訴狀所載侵害配偶權的事情?)是。我有看過起訴狀。
(是何時做何事?)第一次時間不確定就是被告請我到她家
唱歌,我就答應,順便參觀她的家裡,到樓上去看她的房間
,因為只有我們二個人,一時衝動,我就跟被告在房間的床
上擁抱,因為樓下的門沒有關,我有一個衝動告訴我要鬆手
,所以我就衝去樓下。第二次是107年1月16日下午我從我家
裡騎腳踏車到台中捐血中心捐血,我打電話給被告請她來載
我,她也答應來台中捐血中心載我,換成我開車,繞到都會
公園附近的產業道路,等到天黑後我們在路上黑暗的地方做
聊天做親密動作,被告有幫我口交,射精後我們才回去。第
三次時間點忘記了,是在今年3、4月左右,到望高寮台中監
理所產業道路,旁邊有一個國小,一樣在車上我有撫摸胸部
,被告貼上來,二個人擁抱,被告有幫我口交。最後一次是
107年1月到5月間某一天,日期我忘記了,在望高寮旁邊有
一個清泉飯店附近○○○區○○道路,也跟上述一樣做聊天
、做親密的動作,最後有口交。(被告跟你發生親密的行為
,你為什麼要說出來?)是今年四月的時候我又去參加媽祖
繞境的活動,是否已經發生最後一次口交行為,我已經忘記
了,我認識另外一個女生 潘瑞悅 ,結束之後我還和 潘女 有LI
NE來往,我太太發現我又有一個女生的LINE,‥‥。而且我
之前有多次外遇的經歷,那次十幾年前我有在法院公證,不
准再有外遇的情形發生,我這次又發生這件事情,我太太非
常生氣,我所有的財產都是在我太太那裡,我每個月只有3,
000元零用錢,我太太要跟我離婚,我跟太太坦白,所以我
願意出來作證,我太太就不會跟我離婚,我可以繼續跟我太
太生活,繼續領零用錢,不然的話就要離婚,我太太還要告
我。(你太太常常查你的手機?)我的手機都沒有設限保密
就放在家裡,我太太應該是會看我的手機,至於她有沒有看
我不知道,她有講的時候我就知道。(所以你太太是何時知
道這件事情?)在今年5月之前,是我告訴她的。‥‥(你
剛提到你太太有發現你在跟潘女連絡,為何會坦白你跟被告
的事情?)因為我太太願意給我一次機會,所以我才願意跟
她坦白。我可以測謊,我撫摸被告的胸部,她有一邊的乳頭
是凹陷的,這是可以求證。(潘瑞悅跟本件有何關係?)有
關係,我太太知道我跟潘瑞悅有聯繫後,我太太有傳一個猥
褻的訊息給她,讓她封鎖, 潘瑞月 看到之後很生氣,就對我
提告。因為這件事情我才對原告就是我太太坦白我對被告的
事情。因為我這樣我必須要坦白,否則我必須要離婚,會通
通都沒有,我太太還要對我提告。‥‥(你手機還有你跟被
告連絡的電話?)現在沒有,之前有保存,後來我太太會看
之後我就刪掉了。(原告問:你當初會說出你跟被告的事情
,是因為你有沒有多次向我炫耀你跟被告的事情?)有。我
要去嘉義找我姊夫,有約她要不要一起去嘉義,被告就把車
子借給我,但是不跟我與去,我有開車回去嘉義,後來再開
去名間國中找我太太,跟她講說這是被告借給我的車,這是
107年5月1日的事情。(原告問:被告有無拿過什麼給你,
讓你可以方便進入陰道?)第三次在台中監理所,被告主動
帶一瓶潤滑液要給我擦,我因為不清楚是什麼東西就拒絕。
(原告問:為什麼你實際上沒跟被告做愛過,要用口交?)
因為我有攝護腺肥大,有障礙,被告願意幫我口交,我才願
意。(原告問:被告曾經說過不要嗎?)沒有。‥‥(被告
複代理人問:你跟被告的這些關係還有何人知道?)鄰長知
道我跟被告是朋友,但是鄰長不知道被告有跟我做超乎友誼
的行為,除非被告有主動告知她。(被告複代理人問:你說
第二次的時候你是幾點離開現場?)7、8點,天黑了。‥是
天黑的事情,因為吸一吸會累,被告會腰酸。(以下法官問
:你為何要與被告做這些擁抱或口交的行為?)因為當初的
時候被告有我的電話,要加入我的LINE,我說好,被告說不
會有進一步的關係,有曖昧的字眼,被告說要跟我出去旅遊
及環遊世界,由她買單,基於我貪小便宜就跟被告保持連絡
。‥‥因為口交我會舒服,有人會願意為我做。(被告為你
做這些事情你把這些事情講出來,是因為你怕你太太告你?
)是,因為我太太會告我,我對不起她,所以我會對她坦白
。」等語(本院卷第24至26頁)。綜覽證人李嘉成上開所述
,就其與被告開始發生逾越一般朋友交誼行為即二人在床上
擁抱、口交、撫摸胸部之時間說詞,大多並不明確特定,且
其所稱有床上擁抱、口交、撫摸胸部均無其他證據佐證,均
屬其個人單方片面之詞,衡以其與原告間係屬親密無間之夫
妻,復證人李嘉成並一再陳述:必須要坦白,否則會通通都
沒有,伊太太還要對伊提告等語,其證述立場已涉及己身利
益,則其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實有可疑。至證人李嘉成雖
稱被告胸部有乳頭凹陷特徵乙節,業據被告到庭說明:伊有
此情況。不知李嘉成為何知情。但伊跟很多人都提過,伊親
友都知道,因為伊以為有乳癌等語(本院卷第39頁),參以
被告以年逾七十,年長女性因不願就醫而私下詢問親友自身
異狀,並非偶見,則原告知悉被告乳頭凹陷之消息來源,情
況多種,非必然出於親眼所見或親自撫摸始能得知,自不能
僅因證人李嘉成亦知悉被告胸部有乳頭凹陷之特徵,遽即推
論二人間必有在床上擁抱、口交、撫摸胸部等行為。本件依
證人李嘉成之上述證詞,尚不能使本院得原告主張係屬確實
之心證,被告是否確有如原告所主張發生之侵害原告權利行
為,顯屬可疑。
㈣另原告提出之其與李嘉成於92年3月13日簽立之協議書及認
證書,僅能證明二人曾協議李嘉成不得外遇或嫖妓,如有此
狀況,原告掌握人證物證後得隨時提出離婚要求,李嘉成需
立即遷出住處之事,然既有此約定,李嘉成倘有外遇之事,
其避原告知悉或掌握人證物證已有不及,其竟主動於原告不
知悉之情形下,自行告知與被告擁抱、口交、撫摸胸部上情
,有違一般常情,本院難憑此推論證人李嘉成於本院所述屬
實;另證人李嘉成遭台中市政府裁罰之行政裁處書(本院卷
第34頁),僅能證明李嘉成於98年12月30日曾有對他人為性
騷擾而遭裁罰之事,概與本案無涉,自不能遽此推論證人李
嘉成之證述或原告之本件主張屬實。
㈤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12月起至107年5月3日
間與原告配偶李嘉成有親密交往或其他逾越朋友一般社交行
為之不正常往來,而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達
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等之行為存在之
事實,證據尚不足證明,原告主張尚難遽採,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侵害其配偶權等而依民法第184、195條等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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