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4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三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魏新國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