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即陳良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賴淳良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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