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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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四七號
聲請人甲○○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
林月雪 律師相對人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 吳寬諒 於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事件,為被告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法定代理人欠缺,而為無訴訟能力人,為免本件訴訟延遲,而致原告遭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茲選任該公司之董事吳寬諒(住台北市○○區○○○路○段○○○巷二六之一號三樓)於本件訴訟中,為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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