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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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О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吳佳薇不得抗告。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