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