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及同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五七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葉世宛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伍仟元│E0000000│八個││││││││月│├─┼─────────┼─────────┼───────────┼────────┼────────┼──┤│2│葉世宛│郵政儲金匯業局│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伍仟元│E0000000│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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