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宋松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