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吉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