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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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154號

原告 曾士溪

被告 林晏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9,000元本息,惟查被告戶籍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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