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2924號
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孟輝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