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94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946號

具保人 洪家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 張鳳英 之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家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鳳英因涉竊盜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洪家傳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著,其顯已逃匿,有本院傳票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台灣高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執行)報告書附卷可憑,而具保人亦未督促被告到庭,有本院114年4月24日傳票1紙、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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