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7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鍹

選任辯護人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鍹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及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原訴卷251-253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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