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84號受裁定人即原告乙○○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係訴請判決與被告離婚,並分配兩造間之剩餘財產,惟原告僅繳納離婚訴訟之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就剩餘財產分配之裁判費則未繳納,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訴訟之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