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林柏壽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