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亡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 陳允發 相對人即失蹤人 譚蜀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譚蜀尤死亡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譚蜀尤(男;民國0年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市○○路○○○○號)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譚蜀尤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之輔導員,相對人係榮民原住桃園縣○○市○○路○○○○號桃園榮民之家,相對人自民國78年12月4日出境赴大陸探親後,至今行蹤不明已18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96年度家催第2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並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內容之新聞紙一張等為證。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刊登本院96年度家催字第281號民事公示催告裁定之新聞紙一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6年度家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安置榮民即相對人譚蜀尤於78年12月4日出境赴大陸探親後,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安置單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之輔導員,對之為有管理及扶養義務之利害關係;譚蜀尤係於78年12月4日出境,依上揭規定,自得於相對人85年12月3日後之失蹤滿七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四、經查相對人譚蜀尤係於78年12月4日失蹤,是自失蹤開始計至民國85年12月3日為滿七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