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馬簡字第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峻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33號、110年度偵字第204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峻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
零點貳貳玖捌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塑膠吸管壹支及玻璃球吸
食器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之處遇,本應知所警惕,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
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仍持續
吸食毒品並為本案之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
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惟徵諸
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社會治安
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亦具有潛在性危害,暨施用
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
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
療及心理矯治為宜,非難性較低;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工業、經濟勉
持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298公
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19日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其包裝袋
因其內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
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驗畢用罄
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扣案之塑膠吸管1支、玻璃球
吸食器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
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朱華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33號
110年度偵字第204號
被告張峻瑋男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峻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年1月
22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9年2月14日以108年
度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3月9日上
午8時許,在澎湖縣○○市○○路○○○號「○○超商」○○
門市之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
上午9時20分許,其騎車行經澎湖縣○○市○○路○○○號對
向道路時,因未扣安全帽帶為警攔查,並主動交付其所有之
玻璃球吸食器1支、塑膠吸管1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包(含袋毛重0.38公克,驗前淨重0.23公克,驗餘淨重
0.2298公克)等物,復於同日上午11時35分許,經警徵其同
意後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之陽性
反應,始揭悉上情。
二、案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峻瑋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並有警製職務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
號)、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航空醫務中心110年4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照片5張等附卷可參,足認其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峻瑋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包(驗餘淨重0.229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玻璃球
吸食器、塑膠吸管等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
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檢察官朱華君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趙守仁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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