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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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九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慶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