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土地界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簡上字第九三號
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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