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包(淨重貳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四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因該案已不起訴處分,其中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點二五公克係違禁物品,爰請宣告沒收銷燬等情,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罪嫌一案,因被告經本院依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三九八號裁定送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0三七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九十年三月八日戒治期滿,業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戒毒偵字第三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卷附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而於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三九四號案件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粉末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確為海洛因(淨重二點二五公克),此有該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0二一號偵查卷)。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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