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八三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死、妨害兵役等罪,經本院先後以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十六號、九十年度花簡字第二十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三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鄭培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