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66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嵩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嵩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前因酒駕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一0五年度交簡字一五七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一0六年三月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係屬累犯,併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酒駕公共危險前科紀錄,竟罔顧道路人車安全再次酒駕,為警攔查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七毫克,被告碩士畢業,以教師為業之智識程度,為人師表竟為負面示範,惟幸未肇事即為警查獲暨犯後供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乃從輕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七年五月廿九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憶蓉中華民國一0七年五月廿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833號被告林嵩峯男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段000巷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嵩峯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48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4年5月11日緩起訴期滿(不構成累犯);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19日,以105年度交簡字第157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6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林嵩峯猶不知警惕,且其駕駛執照已因酒駕遭吊銷,服用酒類後,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於107年5月7日22時許,自宜蘭縣宜蘭市舊城東路「友愛百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途經同市○○路○段000號前為警攔檢,同日23時58分許,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70毫克。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林嵩峯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酒精濃度檢測單各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2日
檢察官張立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宜群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