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李筱菁 被告 葉孟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孟恒間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貳佰壹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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