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重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嚴琇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俊賢 律師即被繼承人 朱潘銀香 之遺產管理人間確認遺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僅就其敗訴部分一部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與遺囑人朱潘銀香間就朱潘銀香之遺產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有遺贈法律關係存在。」,是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825元(即卷附原證5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總額明細表上開地號土地核定價額所載,見本院卷第11頁),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毓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