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告煜豐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裕

訴訟代理人 謝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 南簡 字第 736 號裁定(113.05.23)[調解成立]
  •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 南簡 字第 736 號調解筆錄(113.09.03)[調解成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