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
原告煜豐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裕
訴訟代理人 謝旭 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