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員小字第36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呂承謚
被 告 楊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萬八千八百一十七元,暨其中新臺幣六
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