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零玖萬肆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