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吳順德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下:
主文吳順德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吳順德前因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最高法院於97年3月27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12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97年12月25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2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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