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1年度鳳簡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鳳簡字第四五號
  原   告 甲○○
        庚○○
        己○○
        辛○○
  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 律師
         李明益 律師
  被   告 乙○○○○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 律師
  被   告 丙○○
        丁○○
        戊○○
右當事人間確定土地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檢附磁片到院)
,並將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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